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问答
【问题 170】我公司是杭州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 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字体:    打印本页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规定适用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 10 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 50 万元和税额为 2.5 万元(50 万元 × 5%=2.5 万元),同时将按销售额的 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1.75 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一百七十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