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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171】我公司是广州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已在本市住建局备案,预计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20万元,未开具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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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 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10月 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的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7000元(20万元×3.5%=7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一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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