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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虚假诉讼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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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某省A市B区法院裁定拍卖作为被执行人的某民办学校名下土地,以1400余万元的拍卖价格成交。为逃废债务,该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甲与其合伙人乙、丙商定,由乙、丙二人通过其个人及实控的公司,虚构与某民办学校存在租赁学校土地修建停车场的事实、虚增学校装饰装修金额及个人向某民办学校的借款金额,以某民办学校为被告先后提起4起民事诉讼,恶意申请某民办学校破产后参与拍卖款分配。同年8月至9月期间,B区法院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涉诉标的共计890余万元。同年12月,某民办学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B区法院裁定,终结某民办学校相关案件的执行。乙、丙二人所涉的4件虚假诉讼所涉债权均被纳入破产分配。因进入破产程序,某民办学校拖欠教职工工资等各项债务共计400余万元无法支付。后某民办学校其他合法债权人认为乙、丙二人系制造虚假诉讼,向B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2025年6月,某省检察院经研判将该系列案件确定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首批督办案件。B区检察院迅速查明案情,于同年6月至7月间就4件虚假诉讼案件向B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乙等人立案侦查,该案现已提起公诉。B区法院于同年10月至12月间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B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社局以及A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签《关于建立防范企业破产案件中虚假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打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故意制造企业破产条件、虚构民事纠纷实施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的监督力度,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戒机制,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最高检发布“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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