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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 国务院规定的专项优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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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家讲解: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从增值税法实施后,所有的税收优惠都要经国务院报经全国人大备案。因此,此前实施的优惠,如在本次修订中未公告的优惠,都废止,比如,水泥混凝土的简易计税。

本次公告的优惠,有的规定了期限(到期后,根据情况审核决定是否延长),有的没有规定期限(可长期实施),还有少部分进行了清理(不再实施)。

本公告,除减税、免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等传统的优惠项目外,同时还包括了以前未作为优惠项目对待的简易计税、差额征税、虚拟抵扣。】

【专家讲解:原增值税中的差额征税,在新增值税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计算销售额的方法,一部分作为税收优惠】

【专家讲解: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有少部分是不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因此本公告是公开的部分】

案例:这份“技术服务合同”,为何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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