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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申辩:小贷公司,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项辊“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的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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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略。

 

【观点一】  

不可以。

理由:目前,小贷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适用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的文件,独立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且在计提比例上,有明显不足。由此看,小贷公司通常不能归类于相关税法规定中的“金融企业”。

因此,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项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

 

【观点二】

可以。

理由: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项: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由此来看,小贷公司属于税法规定中的“金融企业”。

因此,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申辩】

观点一有偏颇。从法理分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件,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文件之间,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不能因此就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项就是最有力的法条证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解读第一条明确: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务院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鉴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文明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可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该项政策虽然对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在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方面,存在认定条件偏严的问题,影响了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为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有效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本公告。

从上述解读来看,该文件的立法目的,就是简化、优化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小贷公司作为支持农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理应适用该文件的相关规定。

 

当然,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特别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若弄虚作假,则会面临相应的税务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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