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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申辩:交易合同上的价款,如未注明涉税问题,是否均推定为不含税金额,并另行计算和收取增值税税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16
【案例】
略。
【观点】
应推定为不含税金额,并另行计算和收取增值税税金。
依据:
《增值税法》第七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评析】
该观点,有偏颇。
《增值税法》第七条仅规定了增值税的税收性质,并强调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目前,国务院仅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易言之,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交易凭证,比如普通发票,国务院并非明确要求对增值税额进行单独列明。对于交易合同,国务院更没有明文的规定。
因此,不能仅以增值税的法条规定,进行简单的推定。应结合上下文、交易惯例等,进一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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