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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王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将自家祖传的孔雀绿釉镂空雕天球瓶委托给该公司进行展览及拍卖,王某为该花瓶自定最低成交价70万元人民币,并向某拍卖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02万元。一个月后,该花瓶在香港韦尔斯春季拍卖会上流拍,最高竞拍价为32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拍卖会结束后,某拍卖公司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月饼礼盒”为名,通过快递将该花瓶邮寄返还给王某,且仅为花瓶保价2万元。不幸的是,该花瓶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王某从快递公司获得理赔款2万元,而花瓶残骸已被回收,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其具体价值。因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某拍卖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损失28万余元,并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02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委托艺术品交由某拍卖公司保管的,公司需保证艺术品安全,据此,某拍卖公司应当承担涉案花瓶自交付时起至实际退还给王某时止的保管责任。涉案花瓶属于易碎艺术品,且价值较高,某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对此应有清晰认知。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花瓶的返还方式,拍卖公司擅自选择通过普通快递方式邮寄该贵重易碎物品,其行为本身即未尽到专业保管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虽某拍卖公司主张其按照王某的要求邮寄花瓶,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该拍卖公司应对花瓶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案花瓶价值,双方合同约定的70万元保留价虽可作为价值考量因素,但协议明确注明该保留价不必然反映真实价值,而该花瓶在拍卖会上形成的32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最高竞拍价,是市场在特定时间内对该艺术品价值的客观反映,相较于单方主张或合同保留价更具客观性和参考价值,故该最高竞拍价可以作为认定花瓶实际价值损失的参考依据。同时,王某已通过快递公司获得2万元理赔款,该部分金额应从损失中予以抵扣,法院据此判决某拍卖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6万余元。又因拍卖公司已履行向王某提供对涉案花瓶进行展览、委托拍卖等服务的合同义务,故驳回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1.0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拍卖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九条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这一义务贯穿于委托拍卖的全过程,直至物品安全返还委托人之日止。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保管的艺术品负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于贵重、易碎的艺术品,更应尽到审慎保管、规范处置的责任。在本案中,某拍卖公司不仅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选择普通快递方式返还贵重易碎花瓶,还存在虚报物品信息、低额保价等行为,进一步扩大了物品毁损的风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专业保管人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拍卖行业应以此案为戒,严格履行保管义务、规范操作流程,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艺术品的返还方式、责任界限及价值认定相关条款,如实申报标的物信息,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标准与诚信水平。同时,也提醒委托人在委托拍卖艺术品时,应与拍卖公司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留存好物品价值、委托流程等相关证据,共同防范法律风险,守护好各类文化艺术品的安全。
——来源:2026年3月1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