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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2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邝某星,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峰。
再审申请人邝某星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行终9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邝某星申请再审称,广东省税务局未就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而是公开了不合法的文件,其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改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邝某星向广东省税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已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履行另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明文件以及落实情况,广东省税务局作出涉案答复书,向其提供粤税行复〔2023〕某某号《行政复议事项通知书》、南某某举查告〔2023〕某某号《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邝某星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是以信息公开形式要求广东省税务局对其下级税务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涉案答复书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邝某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邝某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李 贝
审判员 刘 姣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丹超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