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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取得信托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2
【案例】
略。
【观点一】
不可以。
文件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观点二】
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评析】
两种观点,各有文件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是针对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已考虑了信托资金融资,与一般银行贷款服务的不同,尤其在承担的项目经营风险等因素。
因此,应优先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要进一步甄别信托资金计划的具体条款,是否涉嫌以信托融资为名,行贷款服务之实。
因此,在此类交易架构设计、合同条款制订中,要强化税收合规性审核,从源头上防范涉税风险。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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