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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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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观点一】

要作转出。

文件依据: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观点二

不需转出。

理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能简单套用该法条。

 

【评析】

观点二,更严谨。


参考文章:2023年6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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