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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谭某甲与徐某甲、徐某乙共谋设置赌博机,其看中小超市、理发店等线下门店的客流优势,上门向各类小店经营者推销看似普通的“水果机”,实则这些设备均为具有退分、结算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为说服店家合作,徐某甲等人与店主商定了利润分成方案,并称摆放“水果机”无需店家承担任何经营成本,还能吸引顾客到店消费、带动门店营业额。不少店主心存侥幸,认为只是摆放一台娱乐设备,既能坐享分成又能提升生意,便欣然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店家不仅为“水果机”提供摆放场地,还协助前来参与的人员进行结算下分,成为赌博活动的“帮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设置赌博机32台,违法所得高达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谭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而各店家明知设备具有赌博功能,仍提供场地、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依法判处以谭某甲为首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七年不等。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本案中涉案“水果机”虽以游戏机为幌子,但具备退分、结算等赌博核心功能,属于法律规定的赌博机范畴。谭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作为赌博机的组织者和推销者,是开设赌场的主犯,而各店家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资金结算,属于共同犯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部分个体经营者存在“无本获利”的侥幸心理,认为只是配合摆放设备、帮忙结算并非大事,却忽视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开设赌场罪并非仅针对专门的赌场经营者,凡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资金结算等帮助行为,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法官呼吁,广大市场经营者要坚守法律底线,认清赌博行为的危害,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自觉拒绝各类赌博设备入店,共同营造合法合规、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来源:2026年3月2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