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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A公司是装修公司,B公司为建材销售公司。
无论客户选择从A公司还是从B公司购买地板砖并进行铺装,客户的目的都是装修,所以装修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地板砖销售业务是装修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装修业务的发生为前提(客户不装修也就不会产生购买地板砖的需求)。故该业务全部的销售额应当按照建筑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某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出租商铺并收取物业管理费。
按规定这就属于一项行为既涉及不动产租赁又涉及生产生活服务,应当按照主要业务(出租不动产)来征税。
出租商铺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物业管理是出租商铺的必要补充,并以出租商铺的发生为前提。
【案例三】
销售免税药品,并负责运输,应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的税率来征税。
主要业务免税,那么整个业务收入也应是免税的。
【案例四】
纳税人开展交话费送手机活动,此项业务的实质到底是为了提供电信服务还是销售手机?实务中,纳税人的业务实质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可能送手机的目的是销售电信服务,送手机只是为了鼓励客户交话费。也有可能交话费的目的就是销售手机,交话费只是获得手机的一个辅助手段。两种目的相互交织,难以判定。
如果是电信公司开展交话费送手机活动,那么无论所送手机价值多贵,其主要目的应是销售电信服务,送手机只是辅助手段。
如果是手机经销商开展交话费送手机活动,其目的应是卖手机,交话费只是一种辅助手段。
但是,如果这样处理,又不符合同样业务适用相同税率的问题。
因此,这个问题还需要有关权威部门明确一个统一的执行口径。
——以上摘自:2026年3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专家研究】
上述案例四的有关观点,不敢完全苟用。
考察一项交易的主要的目的,不仅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去看,还应从客户需求的角度去分析,把两者结合起来看,才能认清一项交易的主要目的,进而认定主要业务。案例一的认定,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即:从客户的需求角度分析,无论是装修公司,还是建材销售公司,只要是销售地砖并铺装,都按建筑服务业纳税。这也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立法的主要目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业务之间没有明显的主附关系,则不适用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比如,客户已有手机,并已办入网号码,仅是为了充值的目的,那么,赠送手机与话费充值之间,其主附关系的明显性,就值得进一步商榷,不宜简单地认为一项应税交易。
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业务中,若赠送的手机价值,明显高于电信充值的价值,就应对该项交易的目的作实质性分析,并运用增值税反避税的思维,进行调查和处理。
文件依据:
一、《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