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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稽查案例:涉税举报,隐匿股权转让收入3850万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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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深挖细查,查处一起企业自然人股东采用“阴阳合同”方式,隐匿股权交易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检查人员以交易双方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为突破口,通过内查外调,最终确认涉案人员张某、李某夫妻在转让G公司股权过程中,隐匿股权转让收入3850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涉案人员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3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A 资产优良 低价交易存疑

2024年11月,第二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信中称,自然人张某、李某夫妻在转让其持有的G公司全部股权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接到举报信息后,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调取了G公司近年来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结合辖区同行业企业情况,对G公司的涉税数据进行了核查分析,以便进一步判断举报线索价值。

G公司主营业务为玩具制造,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其妻李某为股东,夫妻各持股50%。企业名下核心资产为7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1.1万平方米厂房。从运营信息看,该公司近3年经营业务稳定,无大额负债记录,企业资产状况良好。

检查人员随后进一步结合G公司情况分析核查张某、李某的申报信息时,发现了一些异常。

检查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到,2023年10月,张某、李某分别就其转让企业股权行为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15万多元,印花税0.15万元。从申报信息看,两人申报的企业股权交易价格为1204万元。

在查看张某、李某提交税务机关备案的申报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份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中称,经对G公司进行评估,其资产的全部股权价值为1220万元。从数据看,报告中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与两人申报的转让收入信息基本吻合。

检查人员随后通过征管软件和第三方渠道对G公司所处地段工业厂房的市场价值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G公司所处地段的二手工业厂房价格均价在每平方米2500元以上。按此计算,G公司仅厂房一项资产的市场价值就达到2700余万元,如果再加上7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企业仅厂房、土地等核心资产的总价值就至少应达到4500万元。并且从企业申报的财务数据看,G公司运营良好,并无大额负债。G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仅为1204万元,明显低于资产市场公允价值

综合初步核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张某、李某向税务机关申报的G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该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存在隐匿真实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项交易立案调查。

 

B 资金核查 显露违法端倪

检查组首先约谈了张某和李某,并要求两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银行账户收款流水凭证配合调查。但张某称,由于该项交易已完成,合同已没有留存必要,不久前他已将其销毁,因此无法提供。两人向检查人员表示,该项交易他们是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的交割,并无不妥,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银行账户的收款凭证。

检查人员发现,张某提供的收款凭证中金额为1400万元,与申报的1204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并不相符。对此,张某称,多出的100多万元是双方约定的由受让方承担的部分税款。

对两人的约谈收获寥寥。

结合案件存在的未解疑点,检查组决定从该项交易的资金往来入手,调取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进一步核查,以核实该项交易真实价格。

检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对核查期内张某、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及资金往来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

调取的银行流水数据显示:2023年9月G公司发生股权交易的时间段内,股权受让方徐某等3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曾先后分8次向张某、李某夫妻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累计金额高达5054万元。这些转账款项中,有5笔资金的备注信息为“股权转让款”,总额共3700万元。其余3笔资金备注信息为“往来款”总金额为1354万元。从8笔资金的转账时间、备注信息等情况看,这些资金中至少有3700万元应是这次股权转让受让人支付的转让款。

照此计算,张某、李某向税务机关申报转让收入1204万元,意味着张某夫妻至少有近2500万元的收入未依法申报。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张某和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金往来证据,张某改口称,G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实不是1204万元,而是3700万元。至于徐某等人转账的另外3笔1354万元款项,是对方偿还的借款。

 

C 真合同现身 假申报露馅

交易的真实价格究竟是多少?张某提供的情况属实吗?

为查证银行流水中涉及的5000余万元是否均为股权转让收入,核实该项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检查组决定对该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徐某等3人实施调查。

检查人员依法约谈徐某等3人。约谈之初,3人神情拘谨,话语稀少,只向检查人员表示,他们是“按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付款,其他情况并不清楚”。

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向3人作了税法宣传,告知徐某等3人,作为纳税人和该项股权转让受让方,其具有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的义务,如果拒不配合调查,隐瞒真相,导致税款流失,情节严重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晓以利害,徐某等3人说出了实情,承认此次G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议定的真实交易价格为5054万元。随后3人还提供了与张某、李某签订的真实股权交易合同。

结合真实股权交易合同中明确的徐某等3人受让股权后对G公司的持股比例,检查人员对徐某等人向张某和李某转账的资金额度进行了仔细清分和分析,结果显示:徐某等3人向张某、李某支付的交易款项的比例,与合同中明确的3人最终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这一证据的显现,不仅印证了徐某等3人提供合同的真实性,也印证了该项股权交易的真实价格的确为5054万元。

随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张某和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金流水、双方签订的真实交易合同,以及徐某等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张某和李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承认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真实股权转让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张某、李某在转让G公司股权的过程中,通过制作“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等方式,共隐匿真实转让收入3850万元未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针对张某、李某的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来源:2026年3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案例思考】

一、作为税务机关,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是否需要进一步查证,并追责?

二、作为交易主体,通过转让股权,进行转让不动产,如何才能真正防范此类重大涉税风险?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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