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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典型案例:在线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低于75%,不能作为环保税计算依据,怎么办?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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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M供热企业厂区,两座锅炉厂房格外醒目,里面分别运转着1台额定蒸发量为每小时100吨、1台额定蒸发量为每小时120吨的锅炉。两台锅炉的共同排烟口高80米,上方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经通过验收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废气排放情况。

2026年3月下旬,企业调取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2026年第一季度在线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捕集率只有60%。根据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针对上述情况,M企业财务负责人很关心: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方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才合规?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介绍的情况,笔者细致梳理M企业的相关资料及数据,发现M企业锅炉厂区自2026年1月投入运行以来,由有资质认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当月锅炉排放口未检出汞及其化合物。经翻阅企业煤炭出入库台账,3月的燃煤消耗为2000吨烟煤,且为同批次入库煤炭。该批煤炭检测报告显示:收到基灰分20%,收到基硫分0.8%。据生产部门反馈,该企业锅炉尚未安装低氮燃烧器,也未进行炉内脱硫,废气处理方式为袋式除尘、SNCR脱硝和湿法脱硫。

经计算,M企业第一季度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捕集率为60%,低于75%。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进行补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的实际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

 

具体计算

具体来看,企业可以分四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一步,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固体/液体燃料,M供热企业应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具体应根据燃料消耗量、硫含量,按直排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具体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吨)=2R×S÷100×(1-q4÷100)×K。其中,R为核算时段内锅炉燃料耗量,S为燃料收到基硫含量,q4为锅炉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K为燃料中的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

根据企业台账记载,M企业2026年3月R为2000吨,S为0.8。经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的“表11 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q4的一般取值”及“表12 燃料中的硫生成二氧化硫的份额”,可确定锅炉容量在14MW或20t/h及以上的燃煤层燃炉,q4为5,K为0.85。

那么,M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2R×S÷100×(1-q4÷100)×K=2×2000×0.8÷100×(1-5÷100)×0.85=25.84(吨),即25840千克。

第二步,计算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经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的“F.1燃煤锅炉的废气产排污系数”,可确定燃料类型为烟煤的层燃炉,氮氧化物的产污系数为2.94,烟尘的产污系数为1.25A。A为基灰分,根据煤炭检测报告,M企业2026年3月的A为20,烟尘产污系数为1.25×20=25。

M企业3月的氮氧化物排放量=R×β氮氧化物=2000×2.94=5880(千克)。

M企业3月的烟尘排放量=R×β烟尘=2000×25=50000(千克)。

第三步,计算污染当量数。M企业2026年3月的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25840÷0.95(二氧化硫污染当量值)=27200;氮氧化物污染当量数=5880÷0.95(氮氧化物污染当量值)=6189.47;烟尘污染当量数=50000÷2.18(烟尘污染当量值)=22935.78。

第四步,计算应纳税额。M企业2026年3月应纳税额=27200×2.4+6189.47×2.4+22935.78×1.2=107657.67(元)。

 

 

——摘自:2026年3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污染物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季有效捕集率的要求,是什么?

 

参考文件:

环境保护税》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环境保护税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环境保护税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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