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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收风险:自然人同时开办多家经营主体,可能会面临哪些涉税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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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自然人陈某同时开办多家经营主体,2025年度经营情况如下(无以前年度亏损,相关预缴税款均已足额缴纳):

陈某经营的甲服装店为个体工商户,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25年度收入总额为180万元,成本费用为165万元(含陈某本人工资10万元,经营与家庭混用费用25万元),填报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750元。

陈某经营的乙饰品商贸店为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25年度收入总额为130万元,成本费用为119万元,填报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按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自行计算填报减免税额175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750元。

陈某经营的丙鞋包店为个体工商户,采取定率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6%),2025年度收入总额为160万元,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已预缴个人所得税4350元。

同时,陈某以个人名义在某线上平台开设网店,主要销售服装、饰品,2025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为85万元,成本费用78万元,未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主要风险

陈某涉及的经营所得类型较为复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较多。笔者逐一梳理后发现,陈某存在以下风险点:

基本减除费用重复扣除。陈某误认为,每个经营主体都可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在甲服装店、乙饰品商贸店两处重复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的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但不得重复扣除。因此,纳税人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最多只能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陈某重复填报的减除费用应作纳税调增。

业主工资违规税前扣除。陈某将其个人的10万元工资作为成本费用,在甲服装店税前扣除,这也是常见误区。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允许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10万元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政策,见附注)

经营与家庭混用费用全额扣除。《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因此,甲服装店填列的25万元混用费用,按规定可扣除40%,即可扣除25×40%=10(万元),不得扣除的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乙饰品商贸店为个人独资企业,但陈某却比照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自行填报享受优惠,存在适用主体的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仅限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及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经营者,均不适用该项政策。因此,乙饰品商贸店应更正申报并删除已填报的减免税额。

未按规定办理汇算申报。陈某错误认为,其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卖货,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无需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解读,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规定,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另一类是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因此,陈某在平台以个人名义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属于取得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预缴及汇算清缴。

 

——摘自:2026年3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附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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