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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东西相邻,中间隔一块空地。然而,多年来,王某在靠近自家宅基地一侧的空地上陆续种植了些树木。随着树木逐年生长,枝叶不断延伸至李某房屋屋顶及院落内。李某认为,这些树木不仅严重影响了房屋采光,更存在树枝坠落砸坏房屋或伤人的安全隐患。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移除树木。
面对起诉,王某辩称,树是种植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且均为观赏性树种,不影响采光与安全。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多次前往现场勘验。经实地走访查明:案涉树木沿南北方向与李某房屋平行种植,树冠较大,部分枝丫距离房屋较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连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者直接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房屋东西相邻,根据现场勘验,并结合生活法则,法院认定:王某种植的树木对原告房屋的采光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树木的树枝延伸至原告房顶及院落中,亦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树木栽植在被告的宅基地上,原告要求被告移除树木也超出了合理权利范围。综合考量双方权益,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剪清除延伸至李某屋顶及院落的枝叶部分。
法官说法
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毗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权利人在使用自身宅基地、房屋时,不得损害相邻方的通行、采光、安全等合法权益。对于相邻方必需的合理便利,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提供便利,这是不可推卸的强制性义务。
本案中,被告虽主张树木种在自家“宅基地”上,但经现场勘验,其种植行为已对原告房屋的采光及安全造成实际妨害,超出了合法行使权利的范围。
法官提醒:
邻里相处,贵在包容与体谅。日常生活中因宅基地边界、通行采光、杂物堆放等引发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沟通化解矛盾,切莫因小事伤了和气。若协商无果,也应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只有各方在法律框架内互谅互让、互助互利,才能构建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筑牢基层社会治理的和谐根基。
——来源:2026年3月2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