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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某丙离世。在其去世前一晚,再婚妻子王某将他银行账户中的60余万元转给了自己的亲戚李某。这引起了张某丙与前妻所生子女张某甲、张某乙的质疑。他们认为,王某此举是在转移属于父亲的财产,意图减少他们作为子女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多次沟通无果后,兄妹二人将王某和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关于这笔60万元存款的性质,法院明确认为,存款产生于王某与张某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医院的相关病历记录,张某丙在去世前两天入院时,已处于“神志欠清”状态。在其生命垂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王某单方面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出,无法认定为是基于张某丙的真实意愿,至于王某所称是归还购房借款,也难以证实。
综上,闵行区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丈夫张某丙病危、意识不清之际,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实质上是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对张某丙遗产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需将张某甲和张某乙可继承的钱款部分予以返还。
被告王某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闵行区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聂平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后,需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其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首先归在世配偶所有,剩余的一半才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继承。本案中,60余万元存款的一半(30余万元)本就属于王某,而另一半则构成应属于张某丙的遗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由王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共同继承。王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张某甲和张某乙对该部分遗产的权益。
聂平表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绝非毫无限制。特别是当一方病重,在去世前可能已经丧失意识时,另一方单方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受到严格审视。如果钱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用于被继承人的治疗、生活护理等必要开销,则具有正当性。但若远超此范围,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避免亲人因遗产纠纷对簿公堂,聂平建议,亲属间有重大经济往来前,应尽可能与相关家庭成员沟通,同时保持财产变动的透明度,相关家庭成员之间要充分沟通,减少不必要的猜疑。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则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借条、协议等书面凭证。这不是对亲人的防备,而是对家庭关系和成员权益更清晰的保障。
——来源:2026年3月20日,人民日报,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