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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深受失眠困扰,2024年8月22日通过某社交平台向胡某购买了6盒名称为“BiofutureSweden+NADH300•NMN9000”的产品(俗称不老药),每瓶单价为980元,共付款5880元。随后,陈某向朱某邮寄了案涉产品,朱某收到后立即按照胡某的要求进行了服用,随即了出现干呕、头晕等情况。因案涉产品包装无中文标签,朱某便委托翻译公司对案涉产品包装进行翻译,发现该产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随后朱某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陈某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案涉产品属于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案涉食品中所添加的NMN成分,目前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即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庭审中,陈某、胡某虽辩称案涉产品并非食品、药品或保健食品,但结合胡某所述,该产品可口服,且其宣称具有排毒、改善睡眠等功效,上述特征均符合保健食品的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陈某、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检验检疫合格,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二人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予销售,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但考虑到朱某一次性购买6盒的行为超出一般消费需求,该院综合相关因素,认定其中2盒符合一般消费需要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最终判决陈某、胡某退还朱某货款5880元,并赔偿196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不少年轻人深受失眠等问题引发的健康焦虑困扰,对保健品的购买需求也日益增加,相较于国产保健品,他们则更青睐于通过跨境代购的方式购买,以期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海外的产品。但这一需求也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本案中的涉案产品不仅无中文标签,还含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且商家通过社交平台私下销售,完全绕过了国家进口监管、检验检疫等法定程序。
本案的判决明确,若跨境保健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且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应依法认定其为“明知”销售不安全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支持朱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既是对《食品安全法》中“最严厉处罚”立法精神的贯彻,更是通过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震慑了那些企图规避监管、将消费者健康安全置于险境的市场行为,激励了广大消费者积极行使监督权利,从而推动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固防线。
——来源:2026年3月2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