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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餐馆。杨某系房产金融中介服务人员。2022年底,彭某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欲通过向原告杨某借款偿还其原贷款,结清原贷款后申请新的贷款。其后至2023年3月期间,杨某及其指定人员向彭某及张某转账合计62300元。2023年3月8日,彭某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时间、金额,并在借条上备注“承诺贷款批下来归还”。
因贷款审批最终未能通过,彭某以此为由拒绝还款。杨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彭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审理中,被告彭某辩称,借条明确“贷款批下来后归还”,因贷款未获批,故没钱还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中关于贷款批下来后归还借款的约定,根据字面意思及当事人陈述,应理解为彭某的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并获得放款后再向原告杨某归还借款,故应认定为对还款期限的约定。而实践中,借款人能否获得贷款,受其身份与年龄、个人信用记录、收入与还款能力及个人资产状况、贷款用途等诸多因素影响,个人贷款能否放下来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借条约定“贷款放下来才还款”属于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
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对被告彭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彭某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623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张某在接收款项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彭某所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等贷款下来再还款”等类似条款,在性质上究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时间节点。附条件所针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核心是期限必然到来,区别于附条件行为中的不确定性。本案中借款合同因款项实际交付已经生效,还款义务已经产生,“贷款批下来”影响的并非合同效力,而是已产生的债务何时履行。借款人不能以该约定的事件未发生为由免除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贷款能否获批取决于借款人信用、银行政策等不确定因素,该期限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依法应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这一裁判思路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款人因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永久免除还款义务导致显失公平,也准确区分了附条件与履行期限的法律界限,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当事人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减少纠纷隐患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来源:2026年3月3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