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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国有企业钻探公司委托其下属单位某实业公司加工定作五套油田固控系统,某实业公司将五套固控系统分段拆解委托不同主体施工完成,某民营企业负责加工承揽其中4个固控罐及配套设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承揽过程中,某实业公司提供部分材料,某民营企业按约完成制作,某实业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拖欠承揽费用近2000万元。后某民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加工费1925万余元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将整体工程以拆解方式分段部分委托给某民营企业加工定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工作人员沟通情况及预付部分款项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现某民营企业已经加工完成,某实业公司应支付加工费。按照一审鉴定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某实业公司给付某民营企业加工费1925万余元及利息等。
【典型意义】
2025年5月,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生效实施,明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本案作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落实平等保护理念,保障公平交易。本案审理彰显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国有企业不得凭借优势地位拖欠账款,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刚性要求。二是依法兑现债权,解决民营企业资金困难。本案判决除支付拖欠加工费外,还判决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支付自拖欠之日起利息费用,缓解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精准界定合同关系,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无书面合同、造价不明的争议,法院立足案件事实,明晰权责边界,通过鉴定查明工程造价,促使国有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为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提供了司法范本。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