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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与隋某系夫妻,以自主创业承包土地经营果园为生,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小学学习阶段。创业期间,赵某向A银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18万余元用于果园经营,隋某向B银行贷款7万余元用于购置汽车,以便运输经营。因经营果园最初几年无收益,贷款到期后赵某、隋某均未偿还,A、B银行分别向法院起诉判决赵某、隋某承担还款责任。裁判生效后,在赵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过程中,赵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与隋某以家庭为单位向法院申请债务清理,法院裁定受理。
【执行情况】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为,赵某、隋某在案涉债务清理过程中,如实申报财产和债权债务信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现有调查材料未显示存在恶意逃废债的情形,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基本条件。故批准实施管理人拟定的债务清偿计划,对相应的利息进行一定减免后,在保留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支出金额情况下,将债务总额分四年45期进行偿还;第一笔如期还款后,债务人可申请法院解除限高措施;如任何一期未履行还款计划,债权人可立即申请终止清理程序,恢复执行。目前,债务清偿计划按期履行。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意见》要求,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增进民生福祉。本案作为东北地区夫妻债务集中清理的创新实践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从“个人债务执行”到“夫妻债务集中清理”的理念创新,破解家庭共债困境。本案突破传统以个人为单位的债务执行,创新设立“夫妻债务”清理单元,将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生计相依的夫妻作为整体进行债务重整,避免了夫妻分别执行导致的程序繁琐、清偿冲突和家庭成员信用割裂。二是设置科学化的偿还方式,延长还款期限、减少还款利息,在保留子女教育及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况下,分期分批偿还。同时,设计“偿还一期即解除限高”的信用修复模式,较履行完毕后信用修复制度更具人性化。三是激活县域经济内生动力。案涉债务源于农民经营果园的资金需求,正是辽宁县域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的微观缩影。法院通过债务集中清理让农民创业者重获再生机会,体现司法审判主动服务大局,为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示范样本。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