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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出借人孟某将10万元现金借给黄某、戴某夫妇。该笔借款由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按印,约定三个月后还款。
八天后,戴某独自找到孟某,以丈夫出差为由,请求再借款13万元。孟某基于朋友信任表示同意,戴某遂出具第二张借条,仅由戴某一人签名按印,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正是这缺失的一个签名,为后续的十年纠纷埋下了伏笔。
签名之争,双方激辩债务归属
2025年,这起延绵十年的纠纷正式开庭。庭审中,双方围绕第二笔13万元借款的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孟某主张,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笔有夫妻共同签字,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笔借款是前一笔的延续,应整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黄某的代理律师则反驳,指出夫妻一方的共同举债合意不能自然延伸至单方借款。黄某未在第二张借条上签字,其对该笔借款既不知情,也未同意,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窦藤秋随即向孟某核实,要求其就第二笔13万元借款,补充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黄某事前授权、事后追认的证据。孟某坦言,当时出于朋友信任未留存相关证据,仅坚称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意,黄某理应知情。
在法庭调查环节,法官进一步深挖细节。当被问及第二笔借款用途时,戴某表示时隔多年已记不清,仅推测可能用于店铺进货或家庭开支。黄某则明确表示对此完全不知情,称其与戴某虽共同开店,但财务分工明确,店面账目基本分开核算,此笔13万元自己既未参与借款,也未实际使用,直至收到起诉材料才知晓借条存在。
深挖细节,明晰举证责任划分
庭审焦点最终集中在核心法律问题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出具借条,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明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文确立了“共债共签”的核心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经核实,黄某与戴某婚姻期间财产并非混同管理,且孟某未能就第二笔13万元借款提交任何符合法定认定情形的证据。那张仅有一人签名的借条,在严格的证据规则下,难以支撑其主张。
裁判结果与法理剖析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仅需对第一张10万元共同签字的借条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笔13万元借款认定为戴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裁判理由清晰指出,第一笔10万元借款符合“共债共签”原则,属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而第二笔13万元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仅有戴某一人签名,孟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也无法证明黄某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条件。
法官提醒:
“共债共签”原则兼顾不知情配偶与善意债权人利益,既守护婚姻家庭公平,也明晰民间借贷边界,为化解相关纠纷提供了重要遵循。
法官建议,出借资金给夫妻双方时,最稳妥的方式是要求二人共同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若借款时仅有一方在场,务必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获取另一方的明确同意,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切勿因轻信朋友情谊而忽略法律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全面保障的风险。
——来源:2026年4月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