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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林浩、林海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林浩、林海通过歙县中金珠宝店、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歙县唯爱珠宝店、歙县六顺中金珠宝店等4家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均已注销)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9.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林浩、林海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进销差距异常 涉税疑点凸显
2025年3月,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推送的风险线索,反映歙县中金珠宝店消费税应税首饰的进项金额远大于销项金额,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费嫌疑。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比对该珠宝店的发票数据和自行申报信息,发现其2022年至2024年共计接收上游两家公司金银珠宝首饰发票685份,发票金额合计8100.56万元,但同期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仅467.35万元,消费税应税收入463.86万元。八千多万的进货成本,却只申报了不到五百万的销售收入,有违经营常理。
检查人员依法对歙县中金珠宝店业主林浩进行询问。林浩声称自己是某黄金品牌歙县地区加盟代理人,在歙县开有4家珠宝首饰店,分别是以他自己为业主的歙县中金珠宝店、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以及以他弟弟林海为业主的歙县唯爱珠宝店、歙县六顺中金珠宝店。歙县中金珠宝店采购的金银首饰,是供前述4家门店共同销售的。对此,检查人员又逐一调阅了另外3家珠宝店2022-2024年的纳税申报表,发现4店合计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578.87万元,消费税应税收入1565.36万元。即便四家营收相加,与八千多万的总进货金额相比,依旧存在六千多万的缺口,进销悬殊的疑点并未排除。
注销妄图逃责 锁定个人立案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涉案的4家珠宝店均已于2024年3月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只是市场主体资格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应税责任的免除,税务机关仍可向登记的经营者或者实际经营者追究税收违法责任。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林浩、林海个人立案检查,未如实申报应税收入造成的少缴税款向林浩、林海个人进行追征。
立案后,检查人员核查发现林浩、林海先后以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和歙县唯爱珠宝店的名义在银行设立经营账户,统一收取4家珠宝店的销售款。经营账户与林浩、林海个人银行卡绑定,每日经营收款自动结转至银行卡上。
经核查,2022年至2024年,4家店通过经营账户收款共计6158.79万元,与对外申报的一千多万形成鲜明对比,戳破此前统一分销的辩解。

收入隐瞒造假 偷税必受惩处
在完整的证据链条和真实收款数据面前,林浩、林海最终承认隐瞒收入事实,并配合提供了检查期间4家珠宝店合计1万多张销售单。依据销售单,检查人员按月对消费税应税收入与非消费税应税收入做了区分,最终确认4家珠宝店零售收入共计6193.18万元,其中应征消费税收入3849.82万元。此外,歙县中金珠宝店除零售外还向其他商户供货,另取得未申报供货销售收入226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林浩、林海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