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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购买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该不该扣缴个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19
【案例】
标题:三湘银行揽客赠礼未扣个人所得税被处罚款
主要内容:行政处罚详情显示,三湘银行的违法事实为购买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_FcDX5-p911XPmHulM-P6g
【探究】
购买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该不该扣缴个税?
【评析】
一、无偿赠送给客户的,不征收个税
文件依据: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二、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应征收个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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