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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收风险:牲畜屠宰厂宰杀其收购的水牛,销售的肉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该行业税收合规面临哪些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19
答:
一、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理由如下:
(一)其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文件依据: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其不属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文件依据:
1、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牲畜屠宰,属于:G制造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51;不属于:F批发和零售业。
二、该行业税收合规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向农户收购牛,很难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跨省收购牛,很难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向牛贩子收购牛,也很取得批发环节免税的销售发票。
【思考】
如何从组织架构的设计上,缓解该行业税收合规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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