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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儿童护肤品。经鉴定,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该公司生产的安肤霜等16批次产品检测出16-α羟基泼尼松龙、泼尼松成分,医用护理软膏中检测出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该三种成分均属于糖皮质激素,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长期使用会造成激素蓄积中毒,甚至形成激素依赖性皮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该公司销售金额总计179万余元。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多次就激素成分问题进行讨论并参与购买上述激素类物质以及投入生产护肤品的过程。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处该违法行为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赵某某和王某某抓获。后,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成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肤霜、医用护理软膏等产品,销售金额达179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赵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皮肤较为敏感,使用含激素等成分的不合格护肤品影响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儿童护肤品的行为,有利于净化儿童用品市场秩序,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