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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转移财产,却申请降低抚养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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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的张某、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2022年4月,张某和王某因故离婚。

  经过一番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130万元;7岁的张小某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随后一段时间,张某收到王某给付的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同时,还有其他现金财产近80万元。张某也每月按时将6000元抚养费打进王某账户。

  2023年8月,张某突然到法院起诉,他提出,自己现在经济情况变差,存款消耗殆尽,同时换了工作,月收入骤降,无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抚养费。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法官表示,一方以自己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恶化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并非绝对不可能,但前提是其能够证明无力继续按照原定抚养费标准继续支付,且其经济状况变化是客观、合理的。

  法院调查发现,在和王某离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张某与他的新女友刘某金钱往来频繁,光是转账就达300多万元,其中还包括张某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获得的120多万元。

  另外,2023年9月底,张某从原公司离职,10月入职新公司,每月收入从3万多元降至1万元。

  法官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张某负有按照生效判决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的义务。

  根据张某自述,其在2023年4月就已经知道自己要离职。在已预测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张某不仅没有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相应财产,反而陆续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转出清零,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处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无财产且收入大幅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相关诉讼中,涉抚养费问题,直接关系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裁判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来源:2026年6月11日,人民日报,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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