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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分别是某小区上下层的业主。2025年5月,张某发现家中房屋客厅顶部渗水,经物业查看,发现是楼上住户李某家中厨房水龙头打开导致的。此后,张某发现房屋石膏板吊顶裂缝、霉变等情况,于是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李某表示,户内的水表是由物业公司在水表间内进行控制,水表间的钥匙由物业公司持有,其没有私自或者擅自打开水表间的行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造成张某财物受损并非自己的过错。
物业公司表示,张某家中受损是李某疏于管理房屋,忘记关闭家中水龙头导致,与物业公司无关。李某家中的水井房一直处于锁闭状态,水井房里标识清晰,物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虽然水井房钥匙是物业管理,但锁是通用锁,开发商的装修人员、部分装修公司的装修人员、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有钥匙的,并不是物业独有。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法定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李某在房屋暂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应通过关闭水龙头、定期检查等方式,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结合李某房屋的用水量,李某与家人及装修公司工作人员曾于当日勘验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漏水事件是因李某等一行人勘验房屋后遗忘关闭水龙头,从而水龙头出水所导致。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空置的情况下,未关闭开启的水龙头,未定期检查发现水龙头出水的情况,应对张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长期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理应知晓李某房屋处于未装修、未入住、长期空置状态,在水井房的钥匙由其控制的情况下,应就空置房屋的养护、维修、管理与李某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并提示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漏水等事故的发生。物业公司未关注分阀已经实际被打开的现状,明显存在过失,故亦应对张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积水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李某、物业公司分别对张某的损失承担90%、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长期空置、未装修、未入住房屋的漏水事故,责任认定往往存在争议。从法律层面来说,房屋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负有法定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房屋是否自住、是否空置、是否装修,业主对室内水管、水龙头等屋内设施均负有管护责任。
房屋空置并不等于责任“空置”。业主在看房、短暂进屋、装修收尾离开时,均应及时关闭水源、电源,做好风险排查。同时,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及空置房屋负有相应物业服务义务。物业应当对长期空置房屋加强巡查,及时排查供水隐患,并主动向业主做好风险提示。
邻里相处,权责明晰。业主务必绷紧居家安全弦,空置房屋及时断水断电;物业公司落实常态化巡查职责,共同防范漏水事故,减少邻里矛盾,维护和谐居住环境。
——来源:2026年6月1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