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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哪些证据,可戳穿“个人收入与公司无关”的谎言?————深圳健客实业有限公司偷税被查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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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深圳健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客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健客公司跨境销售医用手套等医疗防护用品,取得销售收入309.84万元,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少缴税费合计46万元。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67.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了无痕迹”的跨境销售业务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收到检举线索显示,健客公司涉嫌在2021年期间使用私人账户收款,隐瞒跨境销售收入。随后,检查人员调取征管系统数据核查,发现健客公司2021年申报的营业收入仅2万元,与检举线索中反映的营收规模相差悬殊;且检举线索中提及的跨境销售业务,在该公司的开票及申报信息中“了无痕迹”。该公司呈现的种种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

 

“三不策略”妄图瞒天过海

为核实情况,检查人员突击前往健客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开展实地调查。但当检查人员到达后,发现该地址早已人去楼空,现场核查未取得任何进展。随即,检查人员拨打了该公司联系电话,要求其立即到税务机关接受税务检查。然而,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面对检查时态度强硬,采取“三不策略”逃避检查义务,即不认账,声称无任何跨境销售业务,私账收款的个人与本公司无关;不提供,以“账簿丢失、资料销毁、人员离职”为由,拒绝提供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资料;不配合,对检查人员询问一概推诿、含糊其辞,拒绝核对业务细节,试图以“软对抗”拖延检查、蒙混过关。

 

上下游协查实现精准破局

面对该公司的拒不配合,检查人员调整取证思路,聚焦健客公司业务全链条,迅速向上下游环节同步发起协查。

上游协查:锁定采购源头,戳破“无业务”谎言。根据该公司进项发票信息,检查人员向健客公司上游供货企业发起协查,依法调取双方交易记录、购销合同、资金往来流水、发票开具信息及物流签收单据等证据资料,显示上游供货企业在2021年向该公司共交付医用手套6000箱,由个人自提。通过上游协查,有力证实该公司存在真实货物采购行为。但随之又带来另一个疑点,这个提货人是谁,其与健客公司有何关联,急需核实清楚。

下游协查:锁定销售终端,还原跨境交易真相。在固定上游货物采购证据的同时,检查人员带着上述疑问,依法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调取了提货单据等证据资料,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经核实,上述提货人系健客公司业务下游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其前往上游企业自提的6000箱货物系健客公司销售给下游公司的货物。上述证据清晰还原了健客公司向下游公司销售医疗防护用品的业务流程

 

违法行径终受制裁

经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向境外公司销售医疗防护用品,通过采取私账收款手段,隐匿销售收入309.84万元,造成少缴税费合计4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健客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67.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涉嫌偷税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2026年6月12日,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思考】

该案中,当事人在处理涉税案件的危机,有哪些值得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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