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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好季节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深圳川会胜贸易有限公司3家企业“买单配票”类水果虚开骗税案件。经查,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勾结不法报关团伙“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共计631.01万元。税务部门向其追缴出口退税款、罚款共计1230.55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三家企业出口5亿水果收汇却不足四成?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与外汇管理部门信息互通时,发现了一组异常数据: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出口水果申报收入5.27亿元,但实际收汇不足四成,且结汇形式均是电汇。
出口5亿之多的贸易量,结汇率如此之低,还不采用更为常见的信用证付款方式?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这样不合常规,其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检查人员立刻将这一疑点反馈给外汇管理部门,就在双方同步摸排线索之时,外汇管理部门的一通电话进一步印证了检查人员心中的猜想:“3家企业的资金流向异常,疑似通过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贸易背景跨境收取外汇,有很大概率是虚假出口。”
检查人员在征管系统中对三家公司开展信息核查,发现企业申报成本近5亿元,但实际取得的进项发票仅有2亿元,缺口高达3亿元。深入追踪发票来源,所有链条均指向农产品收购领域。
不仅如此,检查人员调取三家企业的关联图谱,发现它们的上游开票方高度重合,关键人员信息也存在交叉。这表示,三家企业表面独立运营,实则如同提线木偶,被同一双无形之手操控。种种疑点交织,一条利用“买单配票”进行虚开骗税的灰色产业链隐隐浮现。
破解“无本万利”的骗税“疑云”
为进一步查清真相,检查人员沿着线索顺藤摸瓜,进一步追踪资金流向。面对数百个账户和数万条流水记录,检查人员抽丝剥茧、逐笔分析研判,发现3家企业结汇后支付“货款”的对象就是上游的开票方,而这笔资金到最后,又层层流转回到了3家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对此,检查人员迅速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研判,通过人员通讯、资金支付等记录,发现3家企业与不法报关团伙联系密切,常以“买单”的方式冒用他人货物出口。通讯记录显示,由于涉案企业“信誉”过于良好,这些不法报关团伙甚至会在企业还没有配到票的情况下,提前帮助他们进行“配单”出口,导致企业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出口金额飙升至5亿元,最终出现“结不了汇、配不到票”的窘境。
疑点逐个破解后,在掌握基本证据的基础上,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多地、多团伙、多窝点同步集中收网,收集合同、账单等现场证据,成功拆分出虚假出口业务,并连夜配合开展审讯。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对其骗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过程中,检查人员了解到,外省某地作为我国重要的水果生产基地,每年吸引大量外商到当地购买水果,产生许多富余的出口报关单。这些出口报关单被不法报关团伙看中,将相关货柜信息贩卖给和涉案企业一样的骗税团伙,并按照其要求填写报关金额,协助完成“买单配货”。
相关涉案人员还表示,对于葡萄、柑桔等农产品类发票,由于上游虚开企业可以通过虚构农户信息,大肆自开收购发票并用于抵扣凭证,其购买手续费较其他货物品名增值税发票更低。低廉的配票成本,也使得水果等农产品更容易被涉案企业利用进行出口骗税。
违法行为终得法律严惩
经查,众兴旺公司等3家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从报关行、货代公司购买报关单信息进行虚假出口报关,又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然后向外省的上游虚开企业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最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631.0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款第4目、第5目的规定:骗取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退税受过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骗取150万元以上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以虚构出口事实、伪造报关单等手段骗税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骗税,追缴出口退税款、罚款共计1230.55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来源:2026年6月12日,深圳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