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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网络经营主体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对涉案Y网店的网上销售情况予以核查后,确认2020年7月—2024年12月期间,Y网店共隐匿销售收入1.19亿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一封举报信,牵出虚假申报线索
2025年1月,聊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称,Y网店近3年在网络平台上从事货物销售的过程中,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销售收入,存在隐匿收入逃避纳税行为。举报人随信提供了大量证明Y网店交易量和收入情况的资料。
收到举报线索后,第二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Y网店的情况和其近3年的纳税申报状况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Y网店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王某,主要在网上平台从事日用品、营养保健品和化妆品等产品销售业务。Y网店的申报信息显示,其近几年每年申报的销售收入均为30万元左右。由于销售收入未达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因此其未缴纳过增值税。
从数据看,Y网店在运营过程中有一些进项发票,但没有对外开票信息。此外,申报数据显示,由于在申报扣除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后,Y网店基本处于未盈利状态,因此近3年中,Y网店负责人王某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综合举报线索和Y网店申报数据,检查人员认为,Y网店存在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调查分析Y网店注册登记信息后,决定首先对Y网店经营地实施突击核查,以寻找线索证据。检查人员到达后,发现Y网店负责人王某不在现场。检查人员随后顺利调取了Y网店的账簿凭证、出入库台账等资料。但仔细分析后发现,这些核算资料中记载的信息与Y网店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并无太大差异。
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注意到现场有服务人员使用电脑在为用户做售后服务,于是要求财务负责人李某提供Y网店后台存储的历史销售数据。但李某以“老板不在,提供须由他授权”为由拒绝提供。检查人员于是现场拨打了王某电话,电话中王某声称正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到检查现场,并同意向检查人员提供销售数据。
但随后李某仅向检查人员提供了Y网店近半年时间的销售数据。李某称,由于网店后台存储容量有限,Y网店留存的数据只有这么多。
检查人员仔细查看李某提供的数据,发现虽然只有6个月的销售信息,但Y网店每月的销售收入均有200多万元。
现场核查虽然收获不大,但从现场查获的部分销售数据看,Y网店申报的收入果然是“缩水版”。
“刷单”业务,是真是假?
检查组分析案情后,决定外调Y网店所在网络平台的运营企业,通过调取平台存储的经营数据,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检查人员随后依法从平台运营企业处,调取了Y网店自成立以来的销售收入资料。平台企业提供的数据显示,Y网店自2020年7月起,其每月销售收入在220万元左右,至2024年12月,其实际应税销售额累计达1.2亿元。但同期,Y网店仅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20万元。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王某。面对相关证据,王某承认Y网店确实存在销售收入未据实申报的情况,但其同时表示,Y网店为增加销售额、进一步提高在平台上的排名,有4000多万元的业务采取了“刷单”销售的方式,并未真实销售货物,因此这部分“刷单”虚增的销售额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于是,检查人员限期要求王某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以证实其所称“刷单”业务的真实性。但此后,王某以相关数据零散难收集、整理资料需要时间等理由,迟迟未向税务机关提交可佐证其“刷单”业务的证明资料。直到3个月后,王某才陆续向检查组提交了包括“刷单”协议、参与人员名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在内的佐证材料。
检查人员仔细分析王某提交的资料后,发现其中存在微信截图记载的刷单时间和订单明细中购销信息不对应、王某提供记载“刷单”业务的网址链接打不开等多项问题。此外,王某提供的与刷单人员的沟通证据,仅有部分截图,王某无法提供完整的原始聊天记录。
检查人员认为,王某提供的佐证资料不实,无法证实其所称的“刷单”业务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刷单”业务并不是真实销售行为,因此在操作的过程中,相关经营主体和人员的资金流会呈现出特别的运行轨迹。一般情况下,“刷单”人下单支付,销售方收到货款后均会很快通过个人账户将款项返还给下单人。销售方、“刷单”组织者、“刷单”人的账户间会出现明显的资金回转轨迹。
为了进一步核实王某所称的“刷单”业务是否属实,检查组启动了资金流调查。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财务人员李某的银行账户,以及王某提供的“刷单”组织人刘某、赵某等3人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检查发现,王某账户每月都向刘某等3人账户汇入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资金,但这些资金随后并没有呈现出“刷单”业务所具有的迅速分散转入多个下单个人账户,完成下单资金回转的轨迹。汇入3人账户的资金最终均转入了数个名为M食品公司、H化妆品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
经核实,刘某等3人实为上述食品公司和化妆品公司的负责人,而这些企业均为Y网店所售商品的供货商。
听证+物流核查,凿实违法行为
检查组再次约谈了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王某仍坚称存在“刷单”业务,但拿不出可以有力佐证的材料。在此情况下,第二稽查局综合各项核查证据,针对Y网店隐匿销售收入1.19亿元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拟依法将Y网店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征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并向王某下达了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王某收到信息后,对第二稽查局的拟处理意见有异议,于是向第二稽查局申请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第二稽查局依法组织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召开了案件听证会。王某委托律师到场,但并未提供可佐证其声称“刷单”业务真实性的新佐证资料。听证会上,王某的代理律师对检查人员的证据展示说明、质证意见等未提出异议。在Y网店拿不出新的佐证材料、无法自证其“刷单”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第二稽查局决定维持拟处理意见。
不久后,王某又向检查组提出:为了应对平台监管,让“刷单”业务看起来更真实,Y网店“刷单”业务也有发货,只不过向“刷单”人发的都是空包裹。检查组可以通过核查物流货物重量低于300克的业务,证实“刷单”业务的真实性。
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确保案件查清查透,检查人员随即对向Y网店提供物流服务的4家物流公司进行调查。但物流公司仅能提供近6个月的具体货物信息,因此无法充分查证Y网店核查经营期内货物寄送和物流情况。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再次联系了Y网店所在网络平台的运营企业,依法调取了Y网店检查期内所售商品订单的明细数据,并对王某所称重量不足300克的售出商品的销售情况、物流轨迹等进行了抽样查证。最终证实,这些订单并不是空包裹,也不是“刷单”业务,而是真实的货物销售业务。核查结果再次证实,王某所称“刷单”业务并不属实。
核查结束后,检查组约谈了王某,面对翔实证据,Y网店负责人王某最终承认了2020年7月—2024年12月,Y网店隐匿销售收入1.19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对网店作出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摘自:2026年6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标题有修改。
【思考】
一、“刷单”业务,该保存哪些证据,才能获得税务机关的采信?
二、代理律师,在案件的陈述申辩中有哪些疏失?
三、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若再发生上述行为,企业将面临哪些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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