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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源于法国,已被大约170个国家或地区广泛采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增值税 的称谓不尽相同,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称为商品服务税( Goods and Service Tax,GST), 日本称消费税,我国台湾地区称加值型营业税等。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众多国家 或地区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避免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具有显著的中性特征,并具备普遍征收、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等特点。增值税目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全国国内增 值税收入约6.5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8%,是我国税制体系中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具有重大财政意义,并对商品和服务价格产生直接影响的第一大税种。
我国增值税制度建设历经初期试点、正式确立、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等标志性改革阶段。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引人增值税试点,1984年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全国的12类货物。1993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全面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正式确立。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旨在促使 增值税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的改革,重点内容可以概括为“转型”与“扩围”:2009年实 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2012年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营改增试点。为进一步助力经济转型升级,适应国家全面 深化改革的需要,“营改增”试点行业与区域范围逐步扩大。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 部营业税纳税人纳人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构建了全面覆盖商品与服务领域的增值税制度格局。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结束了营业税的历史使命。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并于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立法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完成了从国务院暂行条例到国家法律的历史性跨越,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向税收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增值税法首先对 立法宗旨、工作方针等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明确了增值税税收工作的政治方向与核心定位,即“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 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增值税法共设六章,包括 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
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税制可操作性,构建配 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并于12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公布,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制定体现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增值税法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二是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实施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三 是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 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 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实施条例》承袭了增值税的基本框架,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 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以及附则等六章五十四条,构成增值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