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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2年,四川省某市计划采用“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修建两条高速公路。伊某集团法定代表人章某请托时任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被告人李某参与该项目,李某同意并授意章某通过虚增净资产等方式满足条件。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李某在未对伊某集团资产状况和项目投资意向金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帮助章某获得该工程。其间,李某虚报伊某集团已经汇款30亿元到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专用账户,误导相关会议决定向伊某集团拨付补贴款,并在伊某集团未按照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报请市政府审定。2013年12月,因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经章某请托,李某擅自同意将征地拆迁资金挪为补贴资金。2014年初,两条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李某未履行监管职责,使章某得以大量挪用建设、补贴资金。2014年下半年,高速公路建设出现间歇性停工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大量人员频繁上访,2016年底全面停工。2018年6月,市政府解除协议并收回两条高速公路项目和特许权。截至案发,共造成国有资金直接损失7.61亿元。
另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章某谋取利益,并索贿1.3亿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李某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道路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其危害性远超一般刑事犯罪,应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身为交通运输局局长,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上多个环节背离职务要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李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索取巨额贿赂。法院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法院对道路工程领域的渎职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助推每一条道路、每一座桥梁都成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安全工程”“良心工程”和“廉洁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