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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地下停车场的未开票收入,税务机关是如何检查突破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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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朝阳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税务人员在利用税务大数据开展行业风险分析过程中,发现位于朝阳区L商业区的北京PA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A停车公司)涉税信息有些异常。

PA停车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L商业区D商城地上停车场和地下2层—3层停车场的管理服务业务。

该企业近3年来的申报数据显示,其年均申报营运收入为30万元左右。税务人员查看收入申报细分项目时发现,该企业申报收入主要为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呈现逐年下降状态。2024年企业申报的未开票收入仅为数百元。此外,企业发票开具信息显示,该企业的受票方绝大多数为企业,只有少量为个人。

PA停车公司开展运营的区域为繁华商业区大型商城的地上和地下停车场,其主要停车客户为到商城进行休闲、购物的消费者。按照行业运营惯例,由于停车费金额不高、索取发票不便等原因,很多消费者交费后并不向停车场索取发票,因此停车管理企业每月均应有一定数额的未开票收入。

综合分析该公司申报信息后,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未开票收入申报偏低,与其运营的停车场所处位置,以及行业经营特点不符,存在收入申报不实的疑点,于是决定对该企业作进一步核查。

为了解掌握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收入水平,税务人员决定首先对企业进行暗访。到达PA停车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停车场后,税务人员发现,D商城地上和地下停车场共有近300个停车位,停车场超过半数车位均停有车辆,并且停车场入口出口不时有各类车辆驶入、驶出,从现场情况看,PA停车公司停车场业务繁忙,车位空置率较低。结合停车场收费标准和车位空置率情况,税务人员对企业每月收入情况作了估算,发现相关数额与企业申报数据存在很大差异。

结束暗访驶离时,税务人员注意到,该停车场使用智慧停车管理系统进行收费、在线开具发票等工作,现场无工作人员值守。

停车场现场调查,让税务人员进一步坚定了之前的判断——PA停车公司收入申报有问题!

技术服务费“牵出”企业真实收入

核查小组决定对PA停车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约谈企业人员、核查分析企业账簿资料,寻找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

税务人员来到PA停车公司办公场地,从企业财务主管张某处了解到,该公司与D商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商城地上和地下2层—3层停车场长期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PA停车公司每月向D商城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租赁费。

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节省人工成本,停车场使用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这样用户可以自助交费和开票。

针对税务人员在企业收入申报方面的疑问,张某表示,停车场主要停车客户为到商城消费的顾客,所有停车费发票均是顾客登录系统根据需要在线上自行开具,开票的相关收入PA停车公司均依法进行了申报。近一两年来,为了吸引顾客多到商城消费,商城经营方推出了停车费抵免餐费活动,消费者用停车场的停车费发票可抵免到商城内一些餐饮店用餐的部分费用。因此,停车开票的消费者比以前多,企业的未开票收入相应减少了。

当税务人员问及商城有哪些餐饮企业参与活动时,张某称有不少企业参与,但由于时间久,已记不清了。

税务人员调取企业账簿资料仔细查看,发现在PA停车公司账簿中,每个月都记载有一笔名为“技术服务费”的支出,这笔支出金额不大,每月只有两三百元,但找不到对应的付款凭证和相关发票。该企业已全部将“技术服务费”支出列入经营成本。

这笔“技术服务费”是什么支出?为何没有相关凭证?

税务人员当即询问张某该项支出是否属实,并向张某表示,企业如果存在虚列成本费用情况,须依法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税款。

张某向税务人员解释称,企业每月的这笔“技术服务费”支出,是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提供自助停车服务的服务费用。由于管理疏忽,企业一直未向系统运营方索取费用发票。为了证实该项业务属实,张某向税务人员提供了该企业与智慧停车管理系统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合同内容显示,PA停车公司每天通过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收取的停车费用,系统会自动按照千分之三费率扣除服务费,再将余额汇转PA停车公司账户。

查看合同过程中,税务人员心中一动:PA停车公司采用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收取停车费,该系统服务提供方按收费金额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那么,用企业账簿中记载的服务费金额结合相关服务费率,不就可以反向测算出PA停车公司核查期内实际获得的停车费收入了吗?

税务人员于是立即对企业停车收入进行测算。结果显示,核查期内,PA停车公司月均停车费收入为140多万元,与其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数额差异巨大。

税务人员再次约谈张某,出示了各项证据,并向张某进行税法宣传。张某最终承认PA停车公司少申报停车费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经核查,2022年—2024年期间,PA停车公司共少申报收入326万元。朝阳区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来源:2026年6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用技术服务费倒推的方式,确认企业的收入。有一定的创新性。

需要思考的是,这种倒推的收入,与企业真实到账的收入是否一致,是否需要作进一步的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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