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施工扬尘,环保税有哪些涉税风险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7
【字体:    打印本页

风险一:纳税主体相互推诿

◎典型案例◎

J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5年,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2022年—2024年,J公司接收“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累计1.27亿元,但企业连续3年未申报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住建部门信息显示,J公司同期有3个在建项目,均处于主体施工阶段。对此,企业解释称,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由总包方缴纳,最终施工方会统一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建设方与施工方均未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分析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针对施工扬尘这一特殊大气应税污染物,目前各地征管执行口径存在差异,江苏省通过专项公告予以细化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案例中,J公司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虽然约定“相关税费由施工方承担”,但合同约定仅约束签约双方的内部权责划分,不能以此变更纳税主体身份。也就是说,J公司作为建设方是法定申报义务人,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二:随意填报施工工期系数

◎典型案例◎

L建筑公司承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总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施工许可证载明工期为2023年1月—2024年6月,共计18个月。税务机关发现,在2023年度—2024年度环境保护税申报中,L公司填报的每月施工工期系数为0.5,说明企业每月实际施工天数为5天—15天。税务机关比对住建系统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发现,该项目实际于2024年7月按期竣工,并未出现频繁停工,每月实际施工天数应超过15天。对此,企业解释称,因天气、环保停工等因素,企业每月实际施工天数不足15天,但无法提供任何佐证资料。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规定了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扬尘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但计算方法有所差异。在江苏省,21号公告明确,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其中,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省内企业施工工期系数填报错误属于常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未能规范留存实际施工天数的原始凭证和施工台账;二是部分企业心存侥幸,抱着“能省则省”的心理,擅自选择低系数申报。

21号公告明确,施工工期系数按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确定——大于15天的为1;大于等于5天且小于等于15天的为0.5;不足5天的为0。企业如果主张适用0.5或0两档系数,需承担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核查时,提供监理签章的施工日志、政府停工通知等佐证资料。

案例中,L公司的项目施工许可证显示工期为18个月,实际按期竣工,主体施工阶段月均施工天数明显大于15天,施工工期系数应按照1填报。L公司每月均按0.5低系数申报,等同于人为减半核算应纳税额。该项目2个纳税年度累计少缴环境保护税20余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风险三:缩小在建项目申报范围

◎典型案例◎

G建设集团注册地在南京,2023年—2024年在镇江、扬州、常州三地有4个在建项目。税务机关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发现,G集团仅在南京总部办理环境保护税汇总申报,申报面积仅为总部办公楼的零星施工工程,未将镇江、扬州、常州三地在建项目纳入申报范围,且未在上述三地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G集团财务负责人解释称,因没有准确理解政策规定,误以为环境保护税可以像企业所得税一样,由总部统一申报,无须至项目所在地单独登记。

◎分析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针对建筑施工扬尘应税项目,污染排放地即项目所在地,不适用总部汇总申报缴纳模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因为有专项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而环境保护税没有相关规定,必须在所有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案例中,G集团在镇江、扬州、常州三地的4个在建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并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最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合计114.1万元

 

 

——摘自:2026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