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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生产企业,拆分收入压低出厂价格
甲啤酒生产厂销售自产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约为2900元,按照定额税率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税务机关核查发现,企业向经销商收取营销费、市场推广费、渠道服务费等费用,每吨收取约200元(不含增值税),未计入啤酒出厂价格,导致适用的定额税率错误。
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核心计税规则是以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3000元为分界线,设置两档税率。实务中,部分出厂价格处于临界值的企业,通过向经销商收取其他费用的方式拆分收入,人为降低出厂价格,规避适用高税率,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甲啤酒厂向经销商收取的营销费、市场推广费、渠道服务费等费用(不含增值税),应计入啤酒出厂价格,甲啤酒厂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应为2900+200=31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四条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下同)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据此,由于甲啤酒厂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超过3000元,应按照每吨250元缴纳消费税。经税务机关辅导,甲啤酒厂按差额补缴消费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点二:餐饮企业,自制啤酒未缴纳消费税
乙餐饮企业为吸引顾客,夏季推出自制精酿啤酒。企业购置专业酿造设备,采购麦芽、啤酒花等原材料,现场为顾客酿造啤酒,生意十分火爆。税务机关核查发现,乙公司自制啤酒未缴纳消费税,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
与其他行业不同,啤酒消费税的纳税主体不局限于生产企业,这是很多经营主体容易忽视的风险点。近年来,不少餐厅、酒吧、超市等为吸引年轻消费者,推出自制精酿啤酒、鲜啤,以现场酿造方式售卖。这类企业多为商业企业,普遍对消费税纳税义务不够了解,容易出现少缴消费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五条规定,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只要利用生产设备自产啤酒并对外销售,无论生产主体是工业企业、超市、餐厅还是娱乐场所,均应按照政策规定缴纳消费税。
案例中,乙公司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啤酒,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缴纳消费税。根据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适用甲类啤酒税率,即按每吨250元缴纳消费税。经税务机关辅导,乙公司补缴了消费税及滞纳金。
风险三:饮料企业,生产果啤未缴纳消费税
丙饮料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果汁饮料,近年来研发出多款低酒精果啤,颇受市场欢迎,销量持续增长。税务机关核查发现,丙公司生产果啤未缴纳消费税,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
当前,果啤成为饮料企业、食品企业跨界布局的热门品类。果啤以果汁、粮食为原料,添加啤酒花发酵酿制,酒精度数更低、风味更清新,能够满足大众口味多样化需求。实务中,部分企业存在认知偏差,认为果啤添加果汁、酒精度数低,不属于传统啤酒,应当按照饮料产品核算,无需缴纳消费税,从而引发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部分饮料生产企业根据此项规定,误以为其生产的果啤不属于啤酒消费税征税范围。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分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据此,无论是纯果啤、风味啤酒还是低度数啤酒,只要符合啤酒生产工艺,具备啤酒本质属性,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所以,丙公司生产果啤,应当补缴消费税及滞纳金。
——摘自:2026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