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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工程企业,从境内总包企业B公司处承包了Y国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境内增值税发票,并结算工程款。A公司仅在项目所在国Y国设立办事处,未注册任何形式的经营实体,项目施工、材料采购均在Y国完成。
涉税风险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A公司发现,新能源项目位于Y国偏远区域,该区域供应商规范化程度低,企业采购材料、油料等,存在无法取得发票或只能取得手写凭据的情况。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交易零散,无法取得境外公证证明,不被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对应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因客户在境内,A公司需向境内客户B公司开具发票,并在境内申报缴纳税款。由于A公司项目整体施工周期超过12个月,若被Y国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并要求补征税款,A公司将面临跨境双重征税风险。
合规建议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案例中,项目施工全部发生在Y国境内,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尽管A公司需向境内B公司开具发票,但可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A公司无需在境内缴纳增值税。A公司需留存工程合同、境外施工记录、监理确认文件等资料,佐证服务完全发生于境外。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须就全球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A公司在Y国的新能源建设项目成本完全发生在境外,境外采购支出虽真实发生,但大量支出没有合规凭证支撑,缺乏充分佐证,不符合境内的税前扣除要求,导致成本无法扣除。
同时,根据中国与Y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连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由于A公司在Y国的新能源建设项目施工周期预计长于12个月,会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须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Y国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若未在当地完成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存在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且可能面临中国境内和项目所在地双重征税的情况。
应对措施
实践中,企业可以根据业务模式选择适配的合规方案。最常见的模式是境内企业直接出口自有机器设备、原材料至境外项目现场,由境内主体直接核算境外项目的成本和收入。
相比较而言,A公司的情况具有一定特殊性——新能源项目位于Y国偏远区域,砂石、油料等工程建设所需的原材料,从我国境内长途运输至项目所在地,物流成本远高于当地采购。由于A公司不受项目周期、资金规模、东道国准入政策等因素限制,税务师事务所建议A公司在Y国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C公司,取得当地合法经营资质与税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方面,C公司作为Y国当地采购与施工的主体,可以向供应商索取合规票据,规范成本核算,满足Y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从源头解决票据不合规问题。C公司取得税号后,也可在当地税务系统中查询供应商是否开具发票,解决无税号难以识别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另一方面,C公司作为Y国当地居民企业承接施工业务,能够避免A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构成常设机构,同时C公司可依法享受Y国当地居民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
具体来说,A公司将项目施工环节整体转包给C公司,将原本发生在Y国的材料、人工等成本,全部归集至C公司核算,由C公司向A公司开具合规的服务类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税务师事务所协助A公司对接当地公证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出具C公司开具发票真实性的确认证明,同时整理项目总包合同、转包合同、付款凭证、施工日志、成本明细台账等完整佐证资料,主动与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最终实现境外成本的合规税前扣除。
在关联转包交易中,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协助A公司出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文档,结合项目实际,合理分配境内外主体利润,确保双方利润与各自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
附注:其他问题
境内企业直接出口自有机器设备、原材料至境外项目现场的情况下,需要注意哪些合规事项呢?
增值税方面,境内企业将自有机器设备、施工材料报关出口至境外项目所在地,符合11号公告规定的,可按出口货物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对于项目施工结束后复运进境的临时出境设备,可按海关规定办理出境担保手续,复运进境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从境内出口的机器设备、施工材料,企业需要提供境内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项目领用记录等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合规在境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确需在境外进行的小额零散采购,若无法取得合规票据,企业可完整留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供货方签字的采购清单、项目监理或总包方出具的用量确认文件等资料,在证实交易真实性后,主动与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金额较大的境外采购,即使不设立子公司,也可以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对采购交易的真实性进行鉴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取得上述佐证资料后,可作为合法凭证用于境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项目工期预计满足税收协定约定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企业应当及时向东道国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就项目利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东道国完税凭证后,企业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规定,在境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缴纳税款,避免双重征税。
——来源:2026年7月3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