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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12】2026 年 5 月,我公司一项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项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勾选抵扣,请问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设备的净值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的净值,不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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