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问答
【问题 13】我公司在 2026 年 4 月取得一台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600 万元,自 2026 年 5 月起计提折旧。假如此后该设备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设备截至 2026 年底的净值如何计算?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是多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字体:    打印本页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18d1f725-70a6-4105-971f-7fc8ff175e5c.png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一是若你公司在 2026 年 4 月取得的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那么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计算长期资产的净值。二是由于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其取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 (2026 年 5 月) 开始计算,因此截至 2026 年 12 月底已取得该项长期资产月份数为 8。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