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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14】我公司在 2025 年 3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00 万元,自 2025 年 4 月起计提折旧。2026 年 5 月发生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为 700 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的当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如何计算其净值?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该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应当区分以下两类对象分别处理:一是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以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入账价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公式计算净值。二是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的部分,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净值。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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