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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17】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000 万元。该设备于 2026 年 2 月首次计提折旧,若该设备此后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请问该设备调整年限何时期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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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 20 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为 10 年。

(三) 其他长期资产,为 5 年。

纳税人取得《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 2026 年 2 月开始计算,且调整年限为 5 年。如果该设备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则截至 2031 年 1 月,调整年限 5 年期满。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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