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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21】我公司在 2023 年 5 月取得一栋楼房,部分用于对外出租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部分用于职工食堂 (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600 万元,进项税额 54 万元已于购房当期勾选抵扣。我公司将该栋楼房在取得时按规定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原值 600 万元,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 2026 年 1 月 1 日后 (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含当日) 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上述楼房取得时间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且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那么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无需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同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楼房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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