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问答
【问题 35】我公司于 2025 年 1 月取得一栋办公楼用于行政办公和职工食堂,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资产原值 600 万元,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2026 年 4 月因业务战略调整,将该办公楼整体出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申报时是否需要对该办公楼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字体:    打印本页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若你公司整体处置上述办公楼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未发生《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的情形,那么你公司该办公楼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调整。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