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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34】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二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1000 万元,已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130 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各月均用于混合用途。假如在 2028 年 5 月,因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无法通过出售、报废回收等方式获得任何经济价值。由于实际使用年限短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该二手设备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二手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在二手设备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其中,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时,应将剩余调整年限月份数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后,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公式进行计算调整。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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