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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33】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座仓库,原值 4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36 万元已勾选抵扣。该仓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取得当月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7 年 1 月我公司已按会计制度对该仓库累计计提折旧 10 万元,同时对该仓库进行资本化改造,2027 年 7 月资本化改造完成,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发生改造支出 200 万元 (不含税),对应的进项税额 18 万元已勾选抵扣完毕。改造后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确定原值为 590 万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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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具体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资本化改造后的仓库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为该仓库资本化改造后,重新确定原值 590 万元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53.1 万元。具体如下:

 第一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当月期初净值。

 当月期初净值 =400-10=390 万元

第二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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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确定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35.1+18=53.1 万元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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