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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32】我公司在 2025 年 11 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办公和职工食堂。大楼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资产原值 3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27 万元已按规定勾选抵扣。2026 年 5 月,该栋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支出为 4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为 36 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后,该栋大楼原值调整为 600 万元,且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我公司需要纳入分期调整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栋大楼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因此,你公司此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36 万元。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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