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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31】我公司在 2026 年 3 月建成一栋大楼作为职工食堂使用 (集体福利项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436 万元,共取得进项税额 36 万元未勾选抵扣。假如在 2029 年 4 月,我公司将该栋大楼改为行政办公用房,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至 2029 年 4 月期初,我公司按会计制度对该栋大楼累计计提折旧 60 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该栋大楼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 (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净值率
由于你公司该项长期资产在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第八条规定应在用途改变的当月 (2029 年 4 月) 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436-60=376 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第三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该栋大楼用途改变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1.0 万元。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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