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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30】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200 万元,进项税额 26 万元已勾选抵扣。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假如在 2026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截至 2026 年 8 月期初,已按会计制度对该项设备累计计提折旧 10 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由于该长期资产在进项税额抵扣后发生用途改变,应按照第七条规定,在发生用途改变的当月 (2026 年 8 月) 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200-10=190 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第三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应在 2026 年 9 月办理 2026 年 8 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4.7 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应栏次。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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