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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9】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资产原值 800 万元,次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也未进行过资本化改造。假如在 2032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在 2032 年 8 月及以后是否还需调整该设备的进项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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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 2026 年 1 月 1 日后 (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含当日) 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 20 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为 10 年。

(三) 其他长期资产,为 5 年。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 2026 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截至 2032 年 8 月该设备调整年限已满 5 年,此后再用于混合用途时,无需调整进项税额。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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