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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800 万元,自 2026 年 2 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7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对该设备 2026 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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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若你公司该设备自 2027 年 8 月起用于混合用途,此前是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么你公司无需对该设备 2026 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但自 2027 年 8 月该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后,则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该设备混合用途期间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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